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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以工作服的名義扣員工工資嗎?工服發不到壹年,他就辭職,說工服扣1500元。合法嗎?

用人單位不能以工作服的名義克扣勞動者工資,克扣勞動者工資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只能依法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的工作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擴展數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百度百科-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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