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房產糾紛和行政房產糾紛。不同的房地產糾紛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1)凡因房屋所有權、使用權、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有關的房屋裝飾、裝修、設計及附屬設施的權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發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或者房屋拆遷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三)在單位內部建造房屋,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的行政行為。因職工投訴住房分配或住房分配不合理而發生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應由單位或有關行政部門解決。(4)單位將住房使用權分配給職工並有住房分配合同的,當職工因自身原因離職或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將按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產生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五)因有關部門對建築物的不當審批,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汙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六)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鑒定和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以違法建築為標的物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法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而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作為民事案件提起訴訟。
上一篇:房產贈與去哪個部門?下一篇:非法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