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證的意義是指通過壹定的理由來支持某種主張、陳述、判斷的正確性。法律論證是指通過提出壹定的依據和理由,證明某種立法意見、法律陳述、法律聲明、法律理論和法律決定的正確性和合法性。壹個法律論證總是以邏輯論證為基礎的,所以無論是邏輯論證還是法律論證,都必須遵守邏輯的規律,使用正確的論證方式,為其論題提供有力的支持。但是法律論證不同於邏輯論證。如果說邏輯論證更註重論證中使用的推理方法是否正確,那麽法律論證則需要說明其理由的真實性和支持性以及結論的合法性。
臺灣著名學者王澤鑒在他的《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舉了這樣壹個例子:在壹個城市公園的入口處,掛著壹張告示:
公園裏不允許養狗和豬。
壹天,壹個遊客帶著壹只畫眉進來,經理微笑著歡迎他,沒有問任何問題。隨後,壹名遊客想帶著老虎入園,管理員嚇壞了,上前制止,於是展開了以下對話:
經理:老虎不得入內。
遊客:請問前面的遊客為什麽帶鳥進來?
管理員:鳥既不是狗也不是豬。他們沒有被禁止,所以妳可以進入。
遊客:就像妳說的,鳥既不是狗也不是豬,所以不被禁止,所以可以進入。老虎既不是狗也不是豬,所以不得入內。做壹只厚鳥而做壹只瘦老虎是不公平的。
圖書管理員:啊!(無語)
管理員的女兒(也斯某大學法律系大壹學生)出面表示,鳥類對公園的安全衛生沒有危害,可以進入。老虎比狗對遊客安全的危害更大!禁止入內。
遊客們信以為真,高高興興地把老虎帶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