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消防產品技術鑒定體系。新開發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經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進行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和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