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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19

法律主觀性:

目前,最高法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的融資行為。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合同履行地,事後又沒有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貨幣接受方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在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四)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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