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首先,投訴人應當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自當事人提交符合填寫條件的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當事人。勞動爭議案件壹般由投訴人提供;因用人單位應當作出辭退、開除、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提供證據。雙方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仲裁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裁決。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