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過程中經常有領導說情,沒有其影響很難查辦案件。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真正落實“兩個優先”。重要案件線索必須與同級黨委同時上報上級紀委。壹定不能少環節,不能有線索。要制定說情者“說情即違紀”制度和紀檢監察幹部說情報告制度,有效遏制領導幹部說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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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單位缺乏合作也增加了調查和取證的阻力。尤其是最高偵查員,其他人員都怕被報復或者牽連到自己。調查人員調查取證時,被調查者往往遮遮掩掩,欲言又止。另外,涉案人員家屬不理解,追回贓款也有抵觸情緒。對此,要嚴格遵守辦案保密制度,提高辦案效率,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避免類似問題發生。
監督法律的實施,還需要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刑事責任的追究。特別是對於那些主觀惡意違法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沒有嚴厲的懲罰和制裁,維護法律權威、保證法律實施是不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