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的職責包括:認真審查施工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發現安全事故隱患,要求及時整改或暫停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報告;和其他責任。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且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