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為未成年人生產、銷售食品、藥品、玩具、用具、遊戲娛樂設備和遊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為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為未成年人服務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遊戲鏈接或者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