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後的處理方法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現場勘查認定為交通事故;
(2)經事故處理負責人同意,立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正式立案後,應當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對事故進行檢驗鑒定,認定事故,然後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事故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1,民事申訴;
2.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3.提交事故車輛所有人、實際控制人、駕駛人的證明及相關關系證明;
4.提供受損車輛所有人、實際控制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關系證明;
5.證明雙方交通事故的證據和證明索賠的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