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東會(大會)表決通過了合並決議。《公司法》規定,合並必須由合並各方的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
3.簽署合並合同,準備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合並各方必須約定合並的形式、條件、支付方式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實施債權人保護程序。實行債權人保護程序,即在作出合並決議後,通過郵件、公告等方式通知債權人。,並被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對合並提出異議。《公司法》規定,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在未清償債務和未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公司不得合並。
5.公司合並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合並的法律後果是公司在作出合並決議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公告。債權人可以要求償還債務。最重要的法律後果:被合並方的債權債務由被合並公司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