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貨物的時限很復雜。公安部對《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公通字[2065 438+00]57號)進行了修訂完善,修訂後的規定自2015年9月起施行。這壹規定明確,發現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散並退回,並通知有關當事人。其他重要條款包括:第十九條違法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在不損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和案件正常辦理的情況下,返還被害人、被侵害人的合法財產和孳息,經登記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拍照或錄像鑒定,並開出返還清單,返還被害人和被侵害人。 辦案人員應當在案卷中註明退回原因,並保留被害人、被侵權人的原始照片、退回清單和領取手續備查。第二十條依法撤銷刑事案件或者因違法事實導致行政案件不能成立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另行處理外,公安機關應當解除對涉案財物采取的相關措施,返還當事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涉案財物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書面通知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解除對涉案財物采取的相關措施,返還當事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涉案財物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理。人民法院的判決對涉案財物如何處理不明確的,公安機關應當征求人民法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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