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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資料專用章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壹個簡單的資料印章不壹定能代表項目管理部門,但在建設項目中,往往是實際施工方或其他項目人員因各種原因未經許可使用資料印章。這樣,在合同、借條中可能不僅有資料印章,還有可能被認定為職務行為的各種簽名,在建築工程中也經常有項目管理部(建築公司)代付款。綜合來看,很有可能是項目管理部(施工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或者私自使用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個人財物進行占有、使用、處分或者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私自刻制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簽訂經濟合同,單位有明顯過錯,且過錯行為與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單位應當依法對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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