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抵押合同只有在抵押登記後才具有法律效力。車輛屬於動產,但因其價值較高,未經登記不足以確定抵押權的效力,抵押合同在登記後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抵押是指抵押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協議,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的數額可以根據合同市場價值的水平來確定,或者根據信用等級、市場價值或信用等級的變化來改變所需的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壹般汽車抵押材料有:
1,車主二代身份證;
2.借款人自己的銀行借記卡;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駕駛證(當地車管所核發的正式機動車駕駛證);
5.1車輛備用鑰匙;
6.抵押貸款期間有效的車輛強制保險和車輛商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