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有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發醫療事故或者醫療事故糾紛的醫療過失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科室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如實報告有關情況,並向患者告知和說明。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壹)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造成三人以上人身傷害後果的;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