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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哪些刑事案件?

法律主觀性: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哪些刑事案件(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十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制度。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上內容由邊肖整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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