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
看守所執法細則根據法定條件(1)發布。如辦案機關通知釋放,包括變更強制措施、拘留逮捕後移送勞動教養、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除刑事責任或者被管制、緩刑等。,辦案機關憑辦案機關出具的釋放通知書辦理手續,並向被拘留人出具釋放證明。(二)收押後需要異地羈押的,憑兩地看守所出具的《異地羈押通知書》和上級監管業務指導部門辦理出看守所手續。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可以同其近親屬通信和會見。如果嫌疑人還在審訊中,避免串通影響案件調查,不允許犯罪人與外界交流和見面。只有委托的律師才能見面。如果已經被判在看守所服刑,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內容包括看守所地址、會見日期和相關準備程序。如果沒有收到通知,可以查詢公布的電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