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規則適用的局限性。在世貿組織中,綠色規則被用來限制自由貿易,但為了防止其被濫用,綠色規則本身也受到了許多限制。
第三,效力的普遍性。
第四,規則的靈活性。WTO的綠色規則以靈活的條款成功通過,正視了各國環境問題和環境保護水平的巨大差異,達到了敦促各國建立和加強本國環境政策和法律的效果,同時尊重其他國家的環境保護措施,是對全球環境保護的重大貢獻。
第五,規則的模糊性。WTO綠色規則含義的不確定性相當明顯,如“任意”、“不合理”、“變相”、“必要”、“同等情況”、“最少貿易限制”等。這些關鍵詞在法律上都是模糊的,對這些關鍵詞的不同理解會導致實踐中的巨大差異,因此很難避免和有效防止綠色規則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