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服務、政府直接履行職責的事項、融資行為以及法律明確規定的其他事項外,政府可以購買服務,如:
公共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服務、就業指導服務、傳染病防治服務、法律服務、研究和社會調查服務、會計和審計服務、會議服務等。
政府采購大致有兩種:
(1)向居民購買勞務;
(2)從企業或公司購買商品。因此,這種公共支出包括工作人員和武裝人員的工資支付以及各種公共物品的購買。但各類轉移支付不能納入政府購買項目,因為它不是政府購買所需商品和服務所花的錢。政府把購買的商品和雇傭的勞動力結合起來,生產各種公共產品(公共教育、警察和消防、國防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