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當事人總是試圖提供兩個以上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的證人來確認案件事實。因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壹方當事人給出的證據必須足以證明其主張。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如果只有壹個證人出庭作證,很難信任證人。
證人出庭作證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誠信記錄;
2、了解或者知道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3.證人證言有助於查明案件事實,具有壹定的證據價值;
4.證人不是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沒有利害關系。
證人無法出庭作證的情況如下:
1,試用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或行動極其不便;
2.住所遠離開庭地點,交通極為不便;
3.身在國外,短期內無法回國的;
4、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
2.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
3.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其不出庭。
綜上所述,在壹些案件中,可能需要多個證人來提供更多的證據來支持壹個案件。這取決於案件的性質和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