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虛假廣告,處罰標準是廣告費的三倍以上;
2.廣告費較低的,可以按照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處罰,工商機關也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虛假宣傳的認定:
1,主體。行為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行為。上述主體客觀上為其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作虛假宣傳。
3.結果。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已經達到誤導的程度,對社會危害極大。
4.主觀方面。主觀上,廣告經營者只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才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而廣告主無論主觀狀態如何,都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對虛假宣傳的處罰要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虛假廣告,處罰標準是廣告費的三倍以上。廣告費較低的,可以按照20萬以上100萬以下處罰,工商機關也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根據案件情況作出判決和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組織虛假的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