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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托。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新刑法,關於貪汙罪的主體有五類規定:

(1)國家工作人員

(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三)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

(四)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五)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汙罪論處。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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