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新刑法,關於貪汙罪的主體有五類規定:
(1)國家工作人員
(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三)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
(四)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五)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汙罪論處。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