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要求經銷商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性能,且未事先說明的;
2.不符合明確采用的產品標準的要求;
3.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其他法定部門檢測不合格的;
5.該產品維修兩次後無法正常使用。
新的三包政策規定了三包時間。
1.“第7天”規定,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出現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
2.“15天”規定,自銷售之日起15天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發票開具之日起計算。
4.“90天”和“30天”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生產企業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天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在此基礎上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時間超過30日的,由修理者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30天”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制造商應保證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供應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