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在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交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應當說明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所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第八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對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突出重點,統籌規劃,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
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法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二)相關改革經驗基本成熟;(三)擬解決的事項屬於國務院職權範圍,需要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第九條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抓緊工作,按要求向國務院報告。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