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原則是指在法庭審判中,控辯雙方進行口頭辯論,以充分辯論為必要程序作出法庭判決。辯論的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辯論的主體是控辯雙方等當事人。處於對立地位的原告人和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是辯論的主體,都有辯論的權利。
2.辯論的內容是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的問題。從法律性質上看,辯論的內容包括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圍繞案件實體事實和程序事實的辯論,主要圍繞證據的能力和證明力、證據的充分性和程序的正當性展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適用也是爭論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衍生問題:
開庭的方式有哪些?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的階段。主要方式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判是原則,不公開審判是例外或補充。以民事訴訟為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