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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12條規定,國家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擴展數據: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是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

4.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

動詞 (verb的縮寫)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八,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同時,根據《國家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和組織本單位人員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根據第七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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