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對外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公司的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經公司授權後,只是印章的臨時持有人和保管人。因行使公司印章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應由公司承擔,而不是由持有人或保管人承擔。公司自願將印章借給他人使用的,視為公司授權他人使用其印章,因印章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公司承擔。因此,公章借給他人,私自簽訂的擔保合同是有效的,公司需要承擔擔保責任。法人不是特定的人,而是單位。所以,法人章其實就是單位的公章。但人們習慣上把真正的企業印章稱為公章,而把法人代表印章稱為企業印章,這在壹定程度上已經成立。所以企業、事業單位或組織的圓形法人章簡稱為公章,方形法人章簡稱為法人章,只要雙方理解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