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執行案件納入立案範圍:我院直接受理和受理的各類執行案件。包括民事和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文書、公證債權文書、行政決定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機關執行的案件;我院受理的各類執行復核案件。包括拒絕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和行政決定、執行管轄異議、變更或者追加執行當事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異議、案外人的異議等案件;需要指示和協調的案件;其他執行案件。從案件受理到結案形成的所有法律文書、公文、函件等司法文書和執行文書,均使用受理時編制的案號進行歸檔、整理和保管。
2.書記員負責執行文書的歸檔,案件承辦人負責檢查案卷質量,監督書記員按期歸檔。
3.以下文件材料壹般不歸檔:沒有參考價值,僅作為傳遞材料工具的信封;相同含量的重材料;法律法規復印件;未簽署的法律文件草案(未定稿);與本案無關的材料。
4、檔案的實施應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則,分別立卷和二級立卷。對於沒有不宜公開內容的案件,不需要設立補充卷。不宜公開的材料在法院持有,包括合議庭評議筆錄、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司法文書原件、內部請示、指示、答復、重要函件等。、以及其他實施材料制成正式的卷。主卷可供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單位和人員查閱,副卷內容限法院內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