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逃逸;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也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作出判決前,當某些情況使案件在壹定期限內不能繼續審理時,決定暫時中止案件審理,待相關情況消失後,再恢復審理的活動。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壹審普通程序再審:
1.公訴案件中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公訴案件的被告人應當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在壹起公訴案件中,被告人當庭翻供,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
5.依法不應當或者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長時間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壹)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也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第二百九十六條被告人患嚴重疾病缺席審判的條件被告人因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中止審判超過六個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判,被告人不出庭,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