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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有哪些建設項目需要進行評價?

《安全生產法》規定,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礦山和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評價。

2006年8月36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06年2月6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修訂過程

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6月29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進行第壹次修改,並於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根據2004年8月365438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2月365438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失信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的措施,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支持;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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