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價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我國沒有完全對等的制度,但我認為我們的“顯失公平”理論和對價制度有異曲同工之妙。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對顯失公平的認定作出了司法解釋,即“壹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經驗,造成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立合同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些都是明顯不公平的制度的法律體現。
希望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