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發生轉移或抵押時,它們具有壹體性的特征,即任何壹項權利的處分都會導致另壹項權利的處分。保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壹體化的根本措施是統壹登記機關,即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壹個機關辦理;
2.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和招標方式;無條件不能采用拍賣或者招標的,可以由雙方約定。
雙方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