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資金的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的所有實質性要求,投標價格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估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的所有實質性要求,根據評價因素的量化指標,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技術、服務等標準統壹的貨物和服務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如果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價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與評價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招標文件中未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資金為還款來源的借款資金視為財政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同時使用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不能分別采購的,統壹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項目和部門的集中采購項目。技術和服務標準統壹、采購人常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根據業務需要對部門和系統有特殊要求,可以統壹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謂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自行采購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限額以上的項目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采購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