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擴展數據:
交通法規的修訂:
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28日起施行。
2007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並於2008年5月29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該決定自2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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