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是為了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證國家計量單位的統壹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有利於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壹部法律。
計量器具強制檢定:
1.用於貿易結算:衡量商品及相關商品的等級和定價質量。
2.用於安全防護:測量有害物質樣品的質量。
3.用於醫療保健:藥物和食品的臨床分析和測量。
4.用於環境監測:測量環境樣品質量。計量器具是否準確,誤差範圍是否符合要求,稱為檢定。強制是指國家有具體規定的強制目錄,每年必須按規定周期送計量單位檢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計量法
第五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各種計量標準,作為統壹國家量值的最高依據。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列入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