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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子打人要負法律責任嗎?反過來會發生什麽?

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補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瘋子打人,造成被害人受傷的,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另壹方面,如果瘋子受到他人傷害,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由瘋子的監護人代理行使保護瘋子的合法權利。

誰會是瘋子的守護者?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是下列人員的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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