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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殘疾人補貼政策

福州市傷殘補助政策如下:

1.對持殘疾證殘疾人的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

2.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而發生的額外生活費用;

3.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貼殘疾人因殘疾發生的額外長期護理費用。長期護理是指因殘疾而發生的持續6個月以上的特殊護理消費和護理服務費用;

4、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申請殘疾證的條件有:

1,視力殘疾,必須通過各種藥物、手術等治療而無法恢復視力;

2、聽力殘疾,必須治療壹年以上;

3、言語殘疾,各種原因引起的言語障礙,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

4、精神殘疾、精神病壹年以上未痊愈的。

綜上所述,對持殘疾證殘疾人的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生活補助主要是補助殘疾人因殘疾而額外支出的生活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多種渠道為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生活、教育、住房等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仍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殘疾人在基本醫療、康復服務以及必要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等方面給予幫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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