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要有:
(1)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或者使用的物質。
(2)禁用農藥和獸藥。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壹)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或者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錄》中的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二、食品加工中摻入有毒非食品原料如何處罰?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