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六條。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三日。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
第六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還應當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迫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的建設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