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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據失蹤時間的長短判斷壹個人是否死亡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已經不可能生存的,由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所以判斷壹個人的死亡有嚴格的規則,宣告死亡後有壹系列的法律程序,必須由有關機關證明,最後由法院正式宣布。

判斷壹個人的死亡,有關當局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所謂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在達到法定期限後離開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這壹次是有區別的。需要四年才能下落不明,因為在事故中需要兩年才能下落不明,比如爬山,海難,飛機失事等事故。如果有關當局證明當事人無法生存,則不受兩年時限的限制。尤其是在飛機失事的情況下,不用等兩年就可以以死人的身份申請。?

申請宣告死亡的人必須是被宣告失蹤人的近親屬,是與被宣告失蹤人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公民和法人。然後法院會進行宣告,在進行宣告之前,法院也會發布搜查公告。普通時限和事故的通知期為壹年,機構認證的通知期為三個月。在此期間,失蹤者仍然沒有任何信息,然後法院可以依法宣告其死亡。因為宣告死亡之後,就意味著這個人的財產,婚姻,子女的繼承,繼承的法律關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也自行終結。

所以個人失蹤後的後續問題很多,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宣告死亡。這些程序必須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這個權利,因為這關系到壹個人的生死,任何人都無權作出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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