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是否不再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是否不再適用?

仍然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現被扶養人生活費納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不再單獨列為賠償項目。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被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納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 上一篇:詐騙罪有哪些類型,有哪些規定?
  • 下一篇:如何在李哲辦公室檢查居住證?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