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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門處理教師投訴的時限是

教育行政部門處理教師投訴的期限為30日。

1,系統解釋

教師申訴制度是2013發表的壹個教育術語。教師認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法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2、處理時間的規定

《教師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有關文件的規定,在接到投訴的次日起30日內,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的投訴進行處理。移送管轄的,從主管教育部門收到移送的申訴案件的次日起計算。

教師申訴制度的實施效果及制度補充:

1,執行結果

教師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受教育者投訴,我國現行教育法沒有明確規定。國家教委相關文件只是原則上規定:“受理投訴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拖延推薦。”

對於這種不受規定限制的行政主體,行政部門可以逃避其不作為的責任,使其故意拖延或不履行職責。這違背了行政救濟制度的宗旨。因此,也應該有壹個合理的期限,作為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的參照期。

2.系統補充

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頒布的《北京市教師投訴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教師投訴制度:“教師應當在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或者知道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後,壹年內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投訴。逾期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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