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經過法定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可以給予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五條依照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實行強制醫療,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人民法院對有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和限制性措施。
警察法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措施。
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至指定單位或者場所監護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四十條精神障礙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有或者將要有傷害自己、危害他人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在不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的情況下,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應當遵循診斷標準和治療規範,並在實施後告知患者的監護人。
禁止用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懲罰精神障礙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