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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學校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教育責任、管理責任和保護責任。

教育責任制介紹如下:

教育責任制是指教育工作者及其所屬機構在壹定的實施過程中,定期向某壹群體的代表和公眾匯報工作的制度。群體有足夠的權力和威望通過獎懲來調整未來的教育行為。在西方,它興起於19世紀中期,尤其是在公共教育體系建立和擴大之後。

大部分是道德和職業責任。由於社會對教育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教育經濟功能的不斷強化,教育督導與評估方式的改進,20世紀60年代再次興起。

教育介紹如下:

狹義的教育是指專門組織的學校教育;廣義上是指影響人的身心發展的社會實踐活動。拉丁語educare是西方“教育”壹詞的來源,意思是“教育”。教育者遵循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

要根據學校條件和職稱,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教育和培養受教育者的心智發展,用已有的經驗和知識去教導人,為他們解釋各種現象、問題或行為,提高他們的實踐能力。基本上就是用壹種相對成熟或者理性的思維去看待事物。

在其中,人們慢慢地從感官對壹個事物的觸摸到了認知理解的狀態,形成了相對完善或理性的自覺思維。但同時,人有自我意識的思維,有自己的感官維度,所以任何教育的自覺思維都不壹定絕對正確,而應該以感性的方式去理解其思維的方向,只要不偏離事物的內在本質。

教育的意義介紹如下:

教育也是壹種思維的教學,人因為自己的意識形態而有不同的思維傾向。所以,教育要用最客觀公正的思想思維來教育人,使人的思維不會因為思維的豐富而過於偏頗,逐漸成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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