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依法賦予的民事權利。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請求國家保護權利是公民權利,也是啟動國家保護機器的前提。根據法律訴訟中的不訴不理原則,法院不會主動調整和幹預民事主體之間的事務。只有通過起訴的程序,法院才會通過國家權力介入並確認民事法律關系的是非。
上訴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存在實體或程序上的錯誤,但依據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上訴權,主動引起法律關系是非二次確認的程序。他以起訴為前提,就是重新確認和調整第壹次起訴的事實。
上訴是法律通過提供證據的方式,委托當事人對生效的法律判決進行最終確認的程序,從而提供壹個糾正錯誤判決的程序。
抗訴是檢察機關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有錯誤,依照法律規定提起的訴訟程序。是國家權力制衡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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