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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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每年65438+2月31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部隊需要和自願原則,當年2月1前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男女公民,可以征集服現役。
有嚴重身體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予服兵役。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力或者正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其應征可以延期。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征集。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公民,不征集。
第十五條征兵開始時,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征兵任務,有計劃地安排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檢查。
第二十條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壹組織,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有關單位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