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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事實婚姻的法律嗎?

法律分析:現在相關法律沒有事實婚姻這壹說。沒有結婚證就以夫妻名義生活,現在叫非法同居。事實婚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之前未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雙方都符合結婚的基本條件;3.其他條件。通常是指沒有配偶,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意願公開同居或舉行世俗婚禮的男女,被群眾認為已經形成了壹種* * *同性的夫妻生活關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條(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壹男壹女,未依照《民法典》第壹百零四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民政部1994年2月出具的結婚登記,(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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