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責任能力有限是因為行為人在特殊情況下不必完全承擔刑事責任,因特殊情況減輕或從輕處罰,承擔部分刑事責任。特殊情況下,包括年齡在內,14周歲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生理上,精神病人、聾啞人或者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盲人,也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2.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什麽是刑事責任主體的認定?
1,主要刑事責任人與主要負責人的聯系與區別
2.主要刑事責任人與主要刑事責任人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主要負責人,即首犯和首要分子,是在壹個犯罪中起首要作用和最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刑事責任人是承擔最重刑罰的犯罪分子。
3.確定主要責任人是確定主要刑事責任人的基礎。在確定主要刑事責任人時,要考慮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與各種量刑情節所確定的刑事責任大小相等。確定主要責任人後,還要考慮影響刑事責任輕重的各種量刑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