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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關系主體的類型

憲法關系的主要類型如下:

1,國家機關的關系。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本質上是權力與權力的關系。憲法配置國家權力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我國國家權力的橫向劃分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和總統權力。每個國家機關都有自己獨特的國家權力及其職權範圍,如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對各種法律糾紛進行司法審判;軍事機關擁有國家軍事權力等。;

2.國家和公民之間的關系。憲法通過規範對國家權力進行劃分和界定,規定權力的獲取方式和運行程序,從而有效防止國家權力的溢出,但其最終目的是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還具有抵禦國家侵犯的功能。通過憲法規範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確認可以有效防止國家權力的侵犯,這種防禦功能也是至關重要的;

3.國家與社會組織的關系。社會組織作為憲法關系的重要主體之壹,也與國家存在憲法關系,如工會與國家政權、政黨與國家政權的憲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

任何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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