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六條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六條

法律解析: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或者騙取財政資金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截留和挪用財政資金的;

(三)滯留應當撥付的財政資金的;

(四)違反規定擴大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或者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法律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或者騙取財政資金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追回相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截留和挪用財政資金的;

(三)滯留應當撥付的財政資金的;

(四)違反規定擴大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和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 上一篇:武漢非機動車駕駛證補辦的法律要求是什麽
  • 下一篇:小學生對法治的認識和理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